擅用《原神》人物形象及数据,法院判赔 200 万
近日,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米哈游)诉北京某科技公司、张某、林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。
法院查明,原告米哈游享有《原神》游戏的著作权,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,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、官方网站、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上使用了《原神》游戏的人物形象、美术素材和游戏数据,且未对用户进行任何数据获取的提示和同意。
一审法院认为:
1、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多个平台上大量使用《原神》游戏人物、武器等图片,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2、被告方将《原神》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名称进行突出使用、以《原神》作为文章标题发布广告、使用《原神》登录界面作为其应用程序的界面,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。
3、被告方运营的被诉侵权应用程序,损害了原告基于运营《原神》产生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,同时对游戏用户数据安全造成影响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综上,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,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、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6 万余元,被告张某对其中 1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目前,三被告均提出上诉。